为持续保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的示范作用,各局应当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认证活动的日常监管,严格查处“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内违法、违规认证活动,对不能持续符合申报条件的“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应当督促相关县/市政府进行整改,并加强管理。整改后依然不能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当及时报请国家认监委撤销“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称号;各认证机构应当在不增加获证组织经济负担的条件下,适当增加对“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中获证组织的监督频次,并制定专门的证后监督方案,定期向所在地省级认证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报告认证情况。对不能持续符合有机认证要求的,应当在做出相应处理的同时,及时向国家认监委、所在地省级认证监管部门和当地政府部门报告,国家认监委将在征询相关局意见的基础上,做出是否调整、暂停或撤销该县/市“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称号的决定。同时,国家认监委将组织开展对“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的年度监督抽查活动,重点检查相关县/市持续符合申报条件、有机产业发展和各局履行日常监督职责、认证实施规范性等方面情况,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各责任方实施相应处理。对在“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创建活动中有突出表现的县/市、监管部门、认证机构将给予一定表彰。
    虽然我国有机产业在相关部门和政策的支持下已得到快速发展,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引导、解决:一是有机产品认证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虽然从我委近三年有机产品监督抽查看,我国有机产品质量总体情况良好,但有机产品生产、认证方面还存在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反响,严重影响到消费者消费信心,不利于我国有机产业的持续发展;二是逐渐形成的有机产品消费市场与有机产品生产组织间的信息不对称,造成初级有机产品品种多、数量大却没有销路或滞销,而市场供应的有机加工品却无法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严重制约了有机生产的积极性。因此,作为有机产品认证的监管部门有必要充分引导、调动地方发展有机产业的积极性,发挥地方政府的管理职能,营造良好的有机生产环境,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监管,树立典范。同时,利用自身信息、技术优势,帮助各地有机产业产、供、销平台的搭建,以促进各地有机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为充分发挥认证认可作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各局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的认证监管力量的配备,并对“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的质量监督和检验检疫方面工作给予一定便利;各认证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地“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创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切实保障该县/市相关组织的认证有效性,并在认证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减免;国家认监委将加强对“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发展有机产业和认证情况进行积极宣传、报道,组织地方政府、认证监管和获证组织的相关人员开展国内外有机产业相关技术交流、培训,并对各局“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的认证监管、“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参加国内外有机产品贸易专业展览提供一定支持。

“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创建项目申报和评审遵从“企业自愿参加、县/市级政府统一申报、省级质检部门初审推荐、专家组集中评审、认监委择优批准”的方式开展。各局、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积极宣传我委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创建活动精神,充分了解本辖区、获证组织内有一定发展有机产业基础和积极性的县/市情况,主动帮助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市做好申报工作(以出口有机产品为主的县、市向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申报;其他县、市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报)。各局接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与申报条件的符合性进行审核,同时充分了解相关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申报县、市认证实施情况,并做出是否予以推荐的意见报国家认监委。国家认监委将在各局初审基础上,组织相关方面专家进行审核,并由国家认监委择优授予“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 的荣誉称号。

    各“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政府应当坚持“以质取胜”的原则,成立必要的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对本县/市有机产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积极争取更多方面的支持,有计划的推动本区域有机产业发展。同时,采取有力的行政措施,进一步加强本县/市有机生产的管理,严格控制有机生产禁用物质流入有机生产区域,切实保障本县市有机产品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树立有机产品生产和认证标杆,以过硬的产品质量赢取市场认同,通过有机产业的发展实现区域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共存,在实施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做出积极探索和实践。
    为稳步推进“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创建经验,我委2011年“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创建项目计划控制在10个以内。请各局在2011年7月30日前将相关申报材料报国家认监委。同时请各单位积极推荐有一定有机认证监管、有机认证认可、有机生产经验的专家参加我委组织的评审活动,并在2011年6月30日前将评审专家推荐表报国家认监委。
    为充分利用认证认可手段,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关于“绿色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在“十二五”期间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县、市)”创建活动,以树立有机产品认证典型,推广有机产业发展经验,促进我国有机产业健康、稳步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国有机产业发展已有近二十年时间,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先后制订、发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建立了我国统一的、与国际接轨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目前,经国家认监委批准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有25家,发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近7000张,获认证企业5000多家,有机生产面积达230多万公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认证认可技术研究所,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
一、充分认识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二、认真组织“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项目的申报和审核。
三、积极支持“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有机产业的发展。
四、动态监管“有机产品认证示范区”创建工作。

 

国认注[2011]34号
    

有机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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